成都垦派科技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"垦派"或"本公司")是经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(ICANN)认证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,同时依据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》(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)取得相应电信业务经营许可,面向全球及中国境内用户提供通用顶级域名(gTLD)及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(ccTLD)的注册、解析及相关管理服务。
为规范域名注册及使用行为,防范和处置域名滥用,维护互联网域名系统安全稳定运行,保护域名注册人及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,垦派依据ICANN相关国际规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,制定本《域名注册使用及滥用管理政策》(以下简称"本政策")。
本政策构成垦派与域名注册人之间域名注册服务协议的组成部分,对垦派及通过垦派注册域名的全体注册人均具有约束力。
本政策依据以下规范性文件制定:
(一)国际规则层面
(二)中国法律法规层面
本政策适用于通过垦派注册、续期或管理的所有通用顶级域名(gTLD)及国家及地区代码顶级域名(ccTLD,以垦派实际提供服务的范围为准)的注册申请、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。
本政策同时适用于垦派的域名注册代理机构(以下简称"代理机构")及其开展的域名注册服务行为。垦派对代理机构的行为承担监督管理责任。
在本政策中,下列术语的含义如下:
上述定义依据 ICANN SAC115 第2.1节及RAA 2024年DNS滥用修正案。
| 处置级别 | 适用情形 | 措施内容 |
|---|---|---|
| 一级 | 初步证据显示存在滥用可能 | 联系注册人要求整改,对域名实施锁定(禁止转移和变更) |
| 二级 | 可操作证据确认DNS滥用 | 暂停域名解析服务,通知注册人 |
| 三级 | 严重滥用或注册人拒不整改 | 暂停域名全部服务,报送主管部门 |
| 四级 | 构成违法犯罪或主管部门要求 | 注销域名,配合执法调查 |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七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相关规定,垦派在发现利用注册域名传输或发布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传输的信息时,应当:
依据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七条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二十一条,垦派履行以下实名核验义务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二十四条:
依据ICANN RAA相关要求:
垦派在收到裁决后3个工作日内,向各方当事人、提供商及ICANN传达执行日期。
依据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》第四十条,垦派建立域名注册争议解决机制,及时处理域名注册争议,包括但不限于: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二十二条、第二十五条:
注册人不得有下列行为(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第三十一条等相关规定):
注册人发现注册信息有误的,可向垦派申请更正。垦派在核验更正申请后,及时更新注册信息。
垦派违反本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的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:
注册人违反本政策或相关法律法规的,可能面临以下法律后果:
本政策由成都垦派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解释。
本政策自2026年8月1日起生效施行。
| 联络事项 | 联系方式 |
|---|---|
| 滥用投诉邮箱 | abuse@kenpai.com |
| 在线举报表单 | https://www.kenpai.com/jubao.html |
| 执法联络邮箱 | domain@kenpai.com |
| 执法专线电话 | 400-xxx-xxxx |
| 通信地址 | (请咨询垦派官网获取最新办公地址) |
| 文件名称 | 主要内容 | 来源 |
|---|---|---|
| 2013 RAA(含2024年DNS滥用修正案) | 注册服务机构认证协议,含第3.18节滥用处理义务 | icann.org |
| UDRP Policy & Rules |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规则 | icann.org |
| URS & Technical Requirements | 统一快速中止程序及技术要求 | icann.org |
| Transfer Policy | 域名转移政策 | icann.org |
| SAC115 | DNS滥用定义 | icann.org |
| ICANN DNS Abuse Compliance Advisory | DNS滥用合规指南(2024年5月) | icann.org |
| 法律法规名称 | 主要相关条款 | 发布机构 |
|---|---|---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 | 第24条(实名制)、第47条(违法信息处置)、第61条(法律责任) | 全国人大常委会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》 | 第21条(域名注册实名)、第24条(解析核验)、第25条(监测处置)、第41条(法律责任) | 全国人大常委会 |
| 《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》(工信部令第43号) | 第27条(实名核验)、第40条(争议解决)、第46条(举报)、第48-53条(法律责任) | 工业和信息化部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 | 个人信息处理与保护要求 | 全国人大常委会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》 |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| 全国人大常委会 |
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》 | 第69条(未经许可设立域名服务机构的处罚) | 国务院 |
| 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》 |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要求 | 国务院 |